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税务机关私设税款过渡帐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设在征收大厅的“税款预储帐户”。1995年我国对税收征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即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划款入库。但有的税务机关在执行此项征管制度时,却要求纳税人将预储税款,全部存入税务机关在征收大厅擅自设立的“税款预储帐户”上。这些税款,一般都不按规定的时间全额入库,其目的是通过调节税款入库进度,无偿占用延压税款的利息收入。有的上解县(市)税务机关,年底将巨额税款滞留在“税款预储帐户”中不入库,截留了上级财政按比例分成的超收上解收入。这种所谓的“税款预储帐户”其实就是典型的税款过渡帐户。 二、经费帐户与税款过渡帐户混用。我国税收征管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对实行行业统一核算,纳税人在异地,但纳税时又必须在本地缴纳的,一般都采取异地汇款方式纳税。有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其经费帐户,甚至还有的税务机关从本地利益出发,改变原缴纳税款的入库税种,以达到转移、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的目的。如有些县(市)截留自治区级石油资源税一般都采取此种办法。税款过渡帐户与经费帐户混用,还容易引发税款的挪用和流失。 三、零散税收存入“税款集中帐户”。地税部门征收的多数税款,一般具有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的特点。有的直接收取现金,有的实行代扣代缴。对于收取的这些零散税收,按规定应及时解缴入库,但有的税务机关私自在基层税务所设立“税款集中帐户”,将征收的零散税收如查补税款、代扣税金、集市贸易税收等先存入该帐户,提取手续费后或推迟到下年度再入库,从中取得一些好处。 四、设立“减免税专户存储帐户”。税收减免一般采取先征后退办法。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直接将减免的税款退给纳税人。但有的征收机关私设“减免税专户存储帐户”,将减免的税款退入该帐户,经存储一段时间后再退给纳税人,有的甚至干脆不予退付,被征收机关长期占用。如有的将农业税灾情减免退税,直接退入征收机关的“灾情减免专户”,长期占用不予退付。 征收机关私设税款过渡帐户弊端很大。一是严重违反了《预算法》和《国库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背了财政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二是造成了国家预算收入的大量流失,削弱了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干扰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助长了部门利益膨胀,造成社会分配不公。 1990年以来,实施的《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严禁征收机关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或其他帐户。财政、税务、国库等上级部门也多次发文,强调严禁设立税款过渡帐户,但实际上征收机关私设税款过渡帐户的情况却有增无减。为此,今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我们把查处税款过渡帐户作为一个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查帐户。运用帐户审计方法查找税款过渡帐户。在审计中,如果我们查清和掌握了征收机关的所有存款帐户,就抓住了税款过渡帐户的源头和归宿。首先应对所有帐户的收支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审查,特别要留意大额资金的收支,一般集中于过渡帐户的税款收支数额较大,其次有针对性地到金融机构追踪调查,防止隐蔽帐户造成审计的盲区;再次要搞清这些帐户之间资金划转的来龙去脉、存储时间、资金性质等,经过认真分析后,对发现的疑点,再进行深入审查。 二查税票。重点对税收票据的领用、销号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注意长期领用而没有销号的票据,检查有无将这部分税票收取的税款转入税款集中帐户;还可抽查几个月的税票,看其《完税证》的税款交纳时间是否与《税收交款书》的时间相吻合,如不一致,征收机关就有可能将这部分税款转入过渡帐户。在抽查时,要对12月份的税票进行重点检查。 三、查税务所。抽查的重点是零散税收较多的税所,如农贸市场税所、集贸市场税所、稽查分局等。抽查时以《征收底册》为基础,从帐户入手,辅之以税款征收和入库的定量分析,查清基层税所的税款集中户。 四、查税收减免。检查时应搞清减免税退库的内容。减免税退库是退给了纳税人,还是退给了征收机关。如果是退给了征收机关,很有可能退入了“减免税专户存储帐户”。若该帐户中资金长期不退给纳税人,或从中提取手续费等,就是截留、转移了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