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企业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收取的施工准备费具体用于下列支出: 1.青苗赔偿、障碍拆除、工地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 2.修通至勘察施工现场(钻孔机台)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和平整场地。 3.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石柱,木桩,铁桩和金属觇标);地下管道的开挖和修复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地基回弹观测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的标志、材料和管材;钻孔、探井、探槽,探洞的支撑材料与回填;测振用的模拟基础材料;泥浆坑、储浆坑、排水沟的开挖与回填等以及这些物料的加工费、包装费、运杂费;区域地质图;起草数据成果资料费等。 4.水上勘察用的作业船、排以及驾船船工费,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费。 5.土、水、石试料的包装及运杂费。 6.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 7.勘察队伍的调遣费(包括勘察人员差旅费及机具仪器一次性进出场的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 以上简称七项费用,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规定,不属于收费之列,应由委托单位负责筹措并支付。作为负债管理的施工准备费,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施工准备费(七项费用)与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成本项目容易混淆,因而造成企业随意将七项费用挤入成本。 2.施工准备费作为负债管理,项目工程结束后,对费用的结余资金如何处置,《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项目完工后,对结余的施工准备费不可能再退还建设单位冲转投资成本,那么作为负债,这笔结余资金如何处理,企业不得而知,结果成了无主的债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笔资金越积越多,(少的企业有几百万,多的已达上千万),结果造成投资资金被无偿长期占用,并且有被随意挪用的危险。 因此,审计人员在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要注意对其营业成本各项目的监督审查,防止七项费用挤占营业成本;并督促企业加强对七项费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工程项目分户核算施工准备费的收、支及结余。随着工程项目的结束,余额转作当期损益,计入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