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谈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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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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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云副委员长指出,报告反映出财务资金管理的某些方面还比较混乱,花钱大手大脚,开支违法违规,腐败问题突出,现在非常需要进一步整顿财经纪律,解决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问题,把财务开支和资金使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他提议强化民主理财,各部门的财务开支、资金使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这是防止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必要条件。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振乾说:对审计查出的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国务院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纠正,依法严肃处理,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强化预算管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时批复预算。建议国务院加强对财政部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情况的检查,以及对中央各部门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情况的检查,对尚未批复的要限期批复。从明年起,财政部要依法及时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要及时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管。

      依法理财, 建立部门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掌握财权的部门凡制定涉及自身利益的有关规定,都要报经批准。要建立部门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部门单位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以及由于严重失职和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陈癸尊委员说:现在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时候了。国务院已经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特别是那些比较严重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责成财政部进行检查纠正,并表示一定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逐级核实,坚决整改。这种态度无疑是正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关心和跟踪整改结果,在适当的时候,听取国务院就审计出来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出或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要求应当更加严格。

      王永宁委员说:加强人大对财政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而且要坚持下去。从揭发财政部门的问题看,没有监督、审计,仅靠财政部门自己是不可能揭发也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要体现财政法律要从上严起,不要下严上宽。审计出来的问题已交有关部门处理,但处理结果也应向人大报告,这样监督才能有始有终。

      一些委员们认为,预算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审查批准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应强化这项职能。当前,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预算案的适当细化,二是强化对预算外资金收入、使用的监督,三是严格对超收部分使用的监督。

      一些委员强调,制度建设是根本性的建设,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机制,解决大量财务开支由一个部门、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情况,对各项开支和资金使用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并严格遵守。 

      针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抓住重点,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惩,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馈处理结果。

      毛昭晰委员强调,权力失去制约,必然滋生腐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抓紧时间,争取早日出台监督法。杨振怀、万绍芬、吴树青委员建议建立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领导责任人、决策者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吕培俭说,依照宪法规定,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过去由于法制不健全、有关方面认识不一致,审计部门对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收支是不能进行审计监督的。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须接受本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从1995年开始,审计署依据这个法律,对财政部管理的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经过连续几年的审计,监督的力度逐渐加大,查出的问题逐渐深化。 

      吕委员认为,审计署还要做好审计处理决定的后续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吕委员认为,从审计领导体制来说,审计署是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审计署领导为主,因而对地方审计监督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本刊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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