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宪法》规定了监查院直属总统领导,对国家的收支决算、国家及法律规定团体的会计及公务员的职务进行监察,从而从《宪法》上确立了其宪法机关的地位。其《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跨越权力分立的原则,有权对国会和法院进行会计监查;并规定了该院在职务、公务员的任免、组织及制定预算拥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监查院设院长、事务总长各一名,次长二名,设监查教育院、院长秘书室、企划管理室、六个业务局、四官、一部、七个审议官、四十四个课相当于处、十个担当官。监查院院长经国会通过由总统任命,监查院实行合议制,其决策机关为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由包括监查院长的七人监查委员所组成,监查委员由监查院长提名,由总统任命。监查委员除被弹劾、判刑或本人不愿再任职外,均不可免职。监查院公职人员在韩国公务员中享有较高的福利待遇,如监查官的子女从小学至高中的学费由政府负担;凡经考试被监查院录用的公务员,在确定职级、薪金时,比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相对高二级;监查官每三年享有带薪出国学习的权利;监查官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人身威协时,政府负责保护其本人及家属的安全等。同时,韩国监查院对自身公务人员廉政、勤政、依法行使职权、监查官业务素养要求等方面,也相对于其他政府公务人员有更高的要求。 由于监查院所具有《宪法》规定的职权高于国务总理领导下的政府机关,监查机关拥有对监查对象24小时以内的拘留、询问的权力;同时有权命令政府警察机关对监查对象进行监视、监听、保护工作,并在监视期内负有确保被监查对象安全的责任。监查院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力,对所查处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独立承办公民的举报案件,使之在韩国制定国家经济政策,监查政府机关会计、业务业绩方面,防止和处罚公职人员腐败、渎职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对国有企业监查成为监查院的主要职能之一,韩国国有企业分为中央政府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国有企业。 韩国国有企业是指由中央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等权力组织所有、经营的企业,其经营目的为满足公共需求和增加公共福利。在政府的控制下生产并提供财物或劳务的盈利机构。其经营目标的非单一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决定了其产品的价格是由政府人为决定的。 韩国监查院对国有企业进行监查的类型分为书面监查和实地监查两种,实行监查的实施程序由14个步骤组成: 1.制定当年的监查计划; 2.进行监查准备工作; 3.制订监查基本计划; 4.准备监查请示报告; 5.通知实地监查; 6.实施监查; 7.发出质问书,接受答辩; 8.回院向院长报告; 9.准备处理方案; 10.检查调整; 11.事务总长批准; 12.监查委员会决议; 13.执行; 14.执行情况的事后管理。 其监查处理分为:1.判定有无赔偿责任;2.要求惩戒和追究责任;3.要求纠正和注意;4.劝告及通报;5.告发等。监查机关对国有企业审计监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非单纯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进行处罚,而是对管理企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如在对某国有企业监查中发现该企业偷漏税款,不仅要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追究责任,而且也要对负责该企业日常监查的上级部门和政府税务部门追究责任,对相关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目前韩国监查机关主要依据《企业预算法》、《地方国有企业法》、《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和相应的会计标准及监查标准对国有企业进行监查,监查的范围涉及国有企业的预算、组织人事、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等方面,监查院对组织形式不同的国有企业监查的方式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作为外部监查机关,其不仅可以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就地审计,也可委托韩国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进行查证,对被委托人的查证结果进行检查认定。监查院对国有企业监查内容主要是:对企业的会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的经营宗旨进行检查;对企业各项工作计划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内部机构和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有效进行检查;对国有企业的采购、供应、销售等环节是否执行物价政策进行检查。对监查中确认需要处理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将监查结果以监查报告的形式送交财经院长官,并将企业决算书一起向国会报告。目前韩国监查机关在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监查方面,也同样遇到了企业帐目造“假”问题的困扰,监查院正着手研究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