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笔者认为,视同销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涉及货物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这样,既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金,又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视同销售有关帐务处理以商业企业为例演示如下以供参考: 一、作销售收入处理的; 一视同销售第一项:委托代销商品; 1.发出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委托代销商品 3.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收到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二视同销售第二项:受托代销商品;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待销商品款 2.发生销售开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帐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转帐付款 借:待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销售第三项: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的移送; 1.移送发出: 借: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结算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四视同销售第六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1.分配时:借:应付利润或利润分配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的税金应以售价计算 一视同销售第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 以在建工程为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销项 二视同销售第五项:用作投资; 发出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 三视同销售第七项:用于职工福利; 发放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四视同销售第八项:用于无偿赠送;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