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权界定的处理原则 一保证产权界定过程中挂靠单位投入资本的完整。挂靠单位在创办事务所之初投入的资金,是事务所发展的一个基础,起到了支持作用。而挂靠单位的投入资本作为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以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对于一般企业的产权界定,都遵循1993年出台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办理。按其规定,挂靠单位投入的资本及其累积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保证改制后的事务所有其发展的必备基金。事务所进行产权界定,其目的是要给事务所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在改制的基础上能独立地进行工作。如若改制后的事务所无任何发展基金,一切从零开始,不利于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使事务所的重新组织陷入经济危机。 三保证原注册会计师的合理收益分配权。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是以智力劳动为主的中介组织。在事务所的发展过程中,资本并不起决定作用,关键是人才。其现存的资产积累中,不单是挂靠单位举办事务所时投入资本的绩效,还包括了注册会计师敬业乐业精神,从业人员辛勤劳动的所得。并且事务所同仁的未分配专业服务报酬是积累的主要来源,则必须肯定注册会计师的收益分配权。 四产权界定应依照权责对等原则。不论采取何种分配方案,都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事务所的分得收益承担改制前由于业务引起的诉讼赔偿责任或其他债务,不足部分由挂靠单位分得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及分得的留存收益额补足承担。同时,注册会计师分得的收益也不能脱离改制后的事务所。 二、如何进行产权界定 首先,发起单位的原始投资,由此形成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应全部归投资者所有。挂靠单位全部收回原始投入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严格管理,这同保持国有资产完整、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相彼配,是不容置疑的。 其次,划分的关键在于留存收益的分配,应都享有分配权。挂靠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对累积净收益扣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都享有分配权,即将事业发展基金或风险基金与未分配利润在两者间合理分配。在此提供三种方案可供选择:①将挂靠单位、事务所、原注册会计师人员三者作为三个独立部分,共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这不可取。它将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的体制改革与事务所内部权限的划分等同,同时将三者利益完全平均,忽视了不同资本带来的不同效益。②挂靠单位享有的权益可以用开办以来形成的平均资本金累积率计算所得留存收益,累积净资产与此之差由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这样能解决挂靠单位原始投入因参与价值创造而获得收入的分配不足,也肯定了投入资本在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即国家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与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之比大于等于100%。同时,使事务所的发展有了必备资金。而事务所与原注册会计师人员之间亦可就此取得的收益进行合理分配。③挂靠单位按出资额带来的额外收入如利息收益等占累积净收益的比例分得留存收益,对事务所应分配的收益虽无法以科学量化,但也可规定一个分配比例,按留存收益扣除挂靠单位分得总额之差与净收益的比例计算留存收益。同时,累积净资产与挂靠单位、事务所分得收益之差归入改制后的事务所的“资本公积”,形成共同基金。这既解决了投入资本的时间价值问题,又给事务所的收益一个相应的量化程度。 总之,如何进行产权界定必须正确确定净资产的归属。原始投入还给挂靠单位,留存收益合理分配,兼顾国家、投资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员几者的利益。 三、产权界定的注意问题 一净资产的归属上把握总体原则即最终切断与挂靠单位的关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事务所或租或买,都应最终切断与挂靠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具有优先股性质的国有股形式”所谓的“国有资产投资部门隐名合伙”的形式,以防止挂靠体制的死灰复燃。 二产权界定中的无形资产不能确认。挂靠单位在创办之初的投入除投入资本外,也存在利用其商誉作为投入的形式。而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主要是由于国家政府干预,利用其行政权力垄断业务,使事务所获得额外经济利益,是我国挂靠体制弊端的一个表现。在当前立足摆脱挂靠,走出脱钩的形式下,这种作用正受到逐渐限制。一旦“脱钩”成功,则不存在行政干涉,也就不再有此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了。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合理性、公正性,能站在中间立场公平地评价事实,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将其引入岐途,这有别于一般企业。 三产权界定的时间应以申请改制批准日的上月月末为基准日。若以批准日为准,不足一月时,必然增加对当月作帐、检查,给清产核资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且产权界定应以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而国家在这方面也应拨出一部分专款给予支持,形成一个较正规的管理。 作者:胡柳竹 摘自《湖北审计》19995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