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独立审计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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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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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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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准则是由相关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用以明确审计主体资格、指导审计人员工作和评价审计工作质量的专业规范。

      由于中、美两国在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等社会环境上存在差异,使得由这些因素共同制约着的审计模式各不相同,其审计准则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本文拟对两国独立审计准则作一比较。

      一、准则性质的比较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AICPA)作为非官方的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和发布适用于AICPA的所有会员的审计准则,其性质在于职业界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其准则是由民间团体自行制定和执行的,是一种自律性的标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CICPA)作为半官方的社会团体,负责制定由财政部发布适用于所有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的审计准则,其制定和执行受民间团体和官方的双重制约,因而是一种兼有自律和他律双重性质的标准(注:第一批为财政部发布,第二批为CICPA发布)。

      两者的共性在于:独立审计准则不仅是一种相关人员和机构必须遵循的强制性执业规范,也是审计工作质量的评判标准。

      二、准则服务目标的比较

      维护各利益主体的权益、为他们服务是审计准则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审计环境的影响,各利益主体在审计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造成其独立审计准则服务目标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独立审计准则中各利益主体的地位依次是:私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政府财税部门、国家投资者、国家宏观管理部门。

      而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中各利益主体的地位依次为:国家投资者、私人投资者、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政府财税部门、债权人、企业。

      三、准则要素的比较

      1.独立性要素的比较

      中、美两国在审计准则中都将独立性放于核心地位,均强调审计人员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并且都在财务利益、亲属关系及不相容职务等方面为保持独立性而依据国情作出了较为精当而详细的禁止情况规定。

      2.专业胜任能力要素的比较

      该方面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1)两者均实行一级考试办法,考试内容大致相近,考试形式大体相同;(2)都对继续教育和实践培训作出了要求。

      两者的差异在于:(1)在专业胜任能力的具体要求上,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有较详细的最低要求(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而美国独立审计准则无此方面要求;(2)在资格确认的实践条件上,我国准则规定须从事两年以上的审计业务,而美国准则无该方面的具体规定。

      3.责任与关注要素的比较

      中、美独立审计准则将有关区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等基本准则或职业守则都作为必备内容予以列示,且在实质内容上无多大差异;但在审计责任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对错误与舞弊的责任及处理等具体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对于审计责任的指向者除审计委托人外是否包括第三者以及如何确定第三者,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缺少明确的规定。

      4.内部控制要素的比较

      中、美独立审计准则都要求审计人员研究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并作为决定审计测试的基础;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应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可出具管理意见书。

      5.审计证据要素的比较

      中、美两国独立审计准则都对把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据作为提出报告的依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收集证据的方法上、在对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表述上有区别,美国为“充分而有效”,我国的表述为“充分适当”。

      6.审计意见要素的比较

      (1)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美国准则的审计报告从内容上包括标题、收件人、确认财务报表已被审计过、参照遵循的审计准则与实务、对财务报表意见的表示与不表示、签字、审计人员的地址及报告日期8项基本内容;我国的标准审计报告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6项基本内容。

      (2)表达意见的判断依据

      中、美两国准则都要求明确指出审计判断的依据,但两者对判断依据的符合要求上存在差异。如美国要求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准则》,而我国则要求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

      (3)关于一贯性原则的要求

      为确保会计信息的连贯可比,对各会计期间所应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前后不一贯的情况,中、美审计准则都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4)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意见

      两国准则都要求审计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意见,美国要求“真实、公正、合理”,我国要求“公允地表达”。

      (5)关于信息披露

      美国准则要求“充分披露”,我国要求“适当披露”。相比之下,美国在这方面的要求对于向投资者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为其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有益的;而我国的做法则是在公开性与保密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利益中间的一种较合理的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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