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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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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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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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新制度中,短期投资的核算有何变化?

      答:新制度中,关于短期投资的核算,与原制度相比,最主要的变化是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问题,即期末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原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有市价的要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可以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所说的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交易的价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

      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

      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损失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的范围内冲回。例如,甲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10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为8500元,则当年应提取的跌价准备为1500元(10000-8500);如果甲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8000元,则当年应冲回的跌价准备金额为500元(8500-8000);如果甲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成本的金额为4000元,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即当年应冲回跌价准备金额为8500元。

      十九、新制度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什么时候采用成本法?什么时候采用权益法?

      答:长期股权投资在什么情况下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原制度与后来颁发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均不一致。新制度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作了调整,明确规定: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十、新制度中,长期债权投资成本如何确定?

      答:新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公司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各项附加费用,以及支付的自发行日起至购入债券日止的应计利息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实际成本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支付的税金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构成长期债权投资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投资》准则中关于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投资》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取得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到期的利息,构成投资成本,在长期债权投资中单独核算。企业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的,可采用一次摊销方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

      二十一、新制度中,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有何新规定?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取得时净资产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原制度对此未作规定。新制度规定:股权投资差额应当按期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借方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贷方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二十二、新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标准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原制度规定:企业应于商品已经发出、价款已经收讫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这主要是从形式上进行判断,而没有考虑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真正转移,这一确认标准不能涵盖所有与收入有关的业务中对收入的确认。新制度规定,以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主要标志,并对公司商品销售收入等营业收入的确认作了较大的修改。

      二十三、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核算,有何具体规定?

      答:原制度没有这项内容,新制度增加了债务重组时应当如何核算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制度中有关债务重组的概念以及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与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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