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规定的出资期内无合法理由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时,凡已被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以该企业名义实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在有关部门取消其资格之前,可暂按外资企业有关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金未达到企业已到位资金25%的外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若以后年度外资到位达25%的,可从该年度起计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但不得追补享受以前年度的相应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