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对某粮库审计中,有这样一笔经济业务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 借:其他应收款——宁夏××物贸公司300000元 贷:库存商品 300000元 疑问:(1)某物贸公司与粮库有何经济往来?(2)库存商品减少会计分录对应关系不正确,是否存在漏作收入,漏交税金的问题。据此我们进行了进一步的审查。 1.首先核对附件。附件中注明物贸公司收到粮库交来的联营款30万元。既为联营款,说明是资金投入,为何凭证中反映为库存商品减少,难道真的是漏作销售、偷漏税金并将收入用于投资? 2.经核对其库存商品明细帐,发现此笔业务未在明细帐中记入,帐证明显不符,是记帐失误,还是有意为之? 3.调阅其合同,粮库与物贸公司自1994年至1995年共签订4份联营协议,协议中明文规定由粮库向物贸公司提供资金30万元,联营期内不得抽回资金。由此说明 粮库投入的是资金而不是商品,再次证明了其帐务处理的不正确和自相矛盾。 带着种种疑问,我们询问了粮库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因心存顾虑,不肯透露实情,只是一再解释库存商品并未减少,也不存在倒卖国家粮食的问题,但又无法讲明会计处理的依据。我们给财务人员摆明了由帐面会计信息所反映出的三种情况:(1)单从帐面反映,存在卖出粮食,库存减少,由此产生偷漏税金的问题,且帐面出现不平衡,帐证不符。(2)若非库存减少,则投入资金从何而来,是否资金运用管理上存在问题,内控制度出现漏洞,由此引出的问题将更多,已不单是帐务处理问题。(3)帐实不符,做假帐,搞欺骗,违法经营。以上三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违反了《会计法》,是要追究会计人员责任的。在晓以利害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只好讲出原委。原来,粮库自与物贸公司签定协议后,采取虚开30万元的收购单以供农发行审核,套得购粮资金,而收购单汇总表中不汇总,则实际库存不增加,帐面反映为挂往来,库存虚减,这样既有钱可投,又可隐瞒联营收入,掩人耳目,蒙混过关。至此,此笔虚减库存,实为挪用收粮资金进行投资的问题,终于水落石出。根据协议规定,粮库在两年内共计应收到盈利分成13.2万元,实际上除第一年收到9.9万元后,至1997年底再未收到分文,且本金至今仍未归还,使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