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12月,河南某电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万美元,用于进口原材料。工商银行信贷人员到河南某电子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分析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认为企业生产状况良好,调查报告350字,其中介绍的调查情况仅250字,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只字未提,没有借款担保。贷款计划上报后得到审批后,向该厂发放了贷款。 贷款发放初期,企业正常支付贷款利息。但是,企业第二次支付利息时,拖延了近一个月。次年,河南某电子公司的领导机构进行调整,新厂长上任后,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清理。该企业多年来上报虚假盈利,实际亏损非常严重,资产不能抵偿债务,经政府及其上级机关批准和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报了债权。企业支付了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用、法院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欠交的税金后,企业用以偿还工商银行贷款的资产仅有1250.38元。银行的信贷资产受到严重损失。 分析意见 银行开展信贷工作应当加强贷前审查,详细了解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素质和经营信誉。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当注意贷后检查和监督,对借款企业实行贷款的跟踪、调查和控制,及时了解、分析、掌握借款企业生产、经营中反馈的盈利、风险等信息,尽早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不良信贷资产。 工商银行的上述案例给我们的教训是贷前审查应当仔细,能够识别真假财务报表。银行信贷人员审查贷款,不仅仅应当查看借款企业的财务报表,还应当到借款企业现场查实、核对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环节,从而证实财务报表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银行信贷人员应当按照贷款程序,认真细致、全面深入、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疑问,更不能与借款人恶意串通,内外勾结。贷款评估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但是,事实上银行信贷人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贷款前的审查工作存在较大的漏洞。如果重视调查借款人的状况,是能够发现借款单位的一些问题的。例如,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经营管理能力较差,借款无担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状况均存在较大的问题。贷款银行只有查实借款人的产供销、资金来源、款项运用、财务效益等经营状况后,才能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 借款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资金低于30%,难以提供适用适销的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的,应当属于不具备借款条件的企业。但是,借款企业能够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借款保证人,保证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愿意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银行是可以为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但是,本案例中借款人没有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也没有提供可靠的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在贷款管理实践中,贷款银行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一是注意定期分析借款企业的财力情况,通过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分析了解企业财务指标和变动情况。借款人出现财务指标恶化的趋势,应及时查找原因,若恶化趋势不可逆转,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二是注意借款人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其中主要包括企业核心管理人员的变动,生产工艺、产品结构、市场销售,以及是否采取承包、租赁、兼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经营形式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