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是某财经院校的研究生,毕业后她如愿以偿地进了北京,被分配到公司下属的一个联营公司做主管会计。 联营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注册资金500万元,由甲、乙两方出资形成。张小姐所在公司是甲方,协议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方协议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甲方拥有绝对控股权。目前公司在经营中的最大困难是资金短缺,这个问题如不能迅速解决,就会影响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联营公司的总经理在见到张小姐的第一面就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并要求她在尽短的时间内予以解决。 张小姐首先了解联营公司的开户银行名称及电话号码,请求银行给予信贷支持。但银行方面不仅不同意发放贷款,而且催促张小姐在一个月内归还200万元的前期贷款。这时,张小姐才知道联营公司问题的严重性,迅速要来联营公司的会计报表和账簿,认真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 使她感到惊奇的是,按照资产负债表所提供的数据而计算的短期偿付能力指标竟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流动比率2∶1和速动比率1∶1的标准。为什么公司如此良好的财务状况却不能履行自己的偿债责任呢?她开始紧张起来。经过一段思索,她开始怀疑公司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索性将公司的报表、账簿和会计凭证都搬到自己的办公桌上来。 通过查账、核对、思考和分析,她终于理出了头绪,并将存在问题撰稿如下: 一、联营公司乙方抽逃资本 联营公司乙方在三年前按照联营协议书的规定,应该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但是,乙方竟采取财务欺诈方式,将已经投入的资本抽回。具体情况是: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200万元通过银行转入联营公司创立时的临时银行户头,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则将该笔出资款分两次从联营公司的账户中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回乙方的银行户头。实际上,联营公司没有委托乙方搞任何工程,因此,联营公司没有乙方所投入的任何资产。 二、会计人员有意隐瞒真相 联营公司乙方抽逃资本的账如果没有会计人员的配合,是不可能得逞的。不幸的是,公司财务竟与乙方共谋,并在账务处理上进行了掩盖。当联营公司的银行户头存入乙方的出资款时,公司作了吸收投资的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实收资本(乙方) 2000000 可是,仅事隔7天,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后,该笔出资款分两笔又从联营公司的银行户头转出,会计凭证上注明的是:预付工程款,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因此,乙方的出资经过在公司的银行户头上的象征性停留之后,又回到它的大本营。而联营公司没有保留下一分钱,只是在公司账面上遗留下乙方已出资的“证据”——“实收资本(乙方)”贷方余额200万元。同时,也在账面上记载着虚似的应收款200万元。 三、乙方抽逃资本造成联营公司资金短缺 自三年前联营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在经营上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严重短缺。究其根源,主要是乙方抽逃资本所致。由于资本金严重不足,公司不得不依赖银行贷款,并将银行的短期贷款用来购置机器设备。目前,200万元的短期贷款早已到期,但没有现金可用于归还。因银行贷款未能如期偿还,公司的信誉下降,继续举债也碰到了困难。 四、乙方的不法行为使甲方蒙受了经济损失 从乙方抽逃全部出资的直接后果上看,联营公司只能用银行贷款补充其资金缺口,利息支出增加。造成累积亏损达12万元。使甲方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乙方抽逃资本所形成的连锁反应是: 乙方抽逃资本(200万)→公司被迫举债(200万)→利息支出增加(12万)→公司亏损(12万) 张小姐的报告,使联营公司甲方大为震惊,他们无论如何也想象不到,联营公司乙方竟制造了瞒天过海的骗局。最终的结果是,联营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甲方根据联营协议书所规定的条款,将联营公司转变为全资子公司,又追加了200万元的出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的手续。原联营公司的两位会计人员也被辞退。 案例评价 1.这是个典型的财务欺诈、会计欺诈的综合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案例的过程虽然介绍得很简单,但确实抓住了当前企业的产权不清这一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实中,不按规定的责任出足资本,或者制造假出资的骗局,甚至指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况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要杜绝和纠正这类违法乱纪行为,还需要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警惕。 2.保全注册资本、夯实企业产权是本案例的主题。投资者投资并经过法律认定所形成的注册资本,是划分企业产权的标志,也是对外展示其资本实力、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企业财务关系中最首要的就是企业与主权资本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确定,必须是以投资者如数出足资本为前提条件的。只有这个前提条件被满足之后,投资者才可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益。那种既不履行投资者的责任,又要享有投资者权益的现象是极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