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与上海新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系两名股东合资设立,该两名股东合计应投资560万,但实际分文未到位。 上海某企业师事务所仅凭案外人出具的两张证明,(其中一张面值1000万元银行汇票复印件表明其中560万元为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证据,以及另一张写明某实业有限公司筹集的560万元是用于购买巴西白糖的证明),便出具了某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60万元的验资证明。 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某实业有限公司并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且1995、1996连续两年未年检,1998年2月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其在1996年2月曾向上海新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部借款3万元,未按约归还。因催讨未着,上海新艺空调设备安装工程部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工程部人民币3万元,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上海某会计事务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上海某会计事务所不服上诉中院,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案中可以发现,作为国家法定验资机构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或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所产生的后果:一是破坏了国家验资机构的形象与声誉,二是干扰了经济管理秩序,三是易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