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世界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这三种类型的事务所,各有所长: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它的优点是,在风险的牵制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风险规避能力;缺点是,通过合伙制的方式扩大事务所规模,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疏忽或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使之一日之间土崩瓦解。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它的优点是,可以通过股份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型业务;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有鉴于此,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只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初期采取的主要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逐步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在承担责任方面的保护,其发展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受到限制。为顺应当今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三大基本要求:满足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执业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以原国际“六大”会计公司为首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始了组织形式的变革,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简称LLP)应运而生,并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发展的一大趋势。 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既融合了合伙制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到1995年底,原“六大”已在美国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转型正在进行之中,同时,在它们的主导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 目前,我国正在对事务所进行体制改革,借鉴国际经验和教训,加大现有有限责任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法律责任,发展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无疑将成为我们的改革方向和急需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