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在观念上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视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就应全面反映干部业绩,客观评价干部功过。甚至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考察任用干部的新方法”,“通过审计看政绩,依据政绩用干部”。但这在实际操作中是不可行的。首先,审计监督是通过对会计资料等的审核,从而对被审计事项发表意见,而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政绩根本不是通过其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可以反映的。其次,领导干部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直接组织者和承担者,都不同程度地负有宏观与微观两方面的经济责任,而宏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财务会计资料中并得不到完全反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是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查证后就被审计者(领导者)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所作的分析和判断,是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内主要通过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与其单位资产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的微观经济责任的评定。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意见并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鉴定结论。 误区二,在操作上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在实施审计时,通知书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某某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但审计结束却按常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处理,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出具审计意见书,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只是在相关项目述及被审计者的责任而已。这种做法显然合理不合法。虽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离不开对被审计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核实,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毕竟不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我们认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区别于常规审计的特点有三:一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评价责任人包括自身经济问题在内的微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它从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入手,以确定责任人经济责任为其落脚点。二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是在干部管理机制中引入审计监督制度,因此需要组织部门、被审计者本人和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积极配合,其中组织部门的配合是审计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三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本级党委交办的项目,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除了必须遵循法定的审计程序外,还要按照授权要求办理,审计文书的格式也不能简单套用常规审计项目的文书格式规范。 误区三,在审计对象的确定上战线过长,数量过多。鉴于反腐倡廉的现实要求,组织部门从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角度出发,希望审计部门对领导干部普遍实行经济责任审计,这种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审计工作有它自己的法定任务,而且任务非常繁重。其次,审计力量不足是一个众所周知的老大难问题。此外,当前财经领域中会计核算不真实,财政财务收支中弄虚作假行为十分突出,而超负荷运转,增加了确保审计质量的难度。 误区四,在审计结果的认识上,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绝对化。舆论一般认为,审计是政府监督行为,审计后没发现有经济问题,就意味着被审计者“清正廉洁、大公无私”。而一旦被审计者日后涉嫌经济犯罪,反过来就认为审计行为有问题,从而怀疑审计监督的公正性、权威性。这里特别要强调指出的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经济专家审计。配合纪检政法部门查处违法、违纪的专案审计主要是围绕重大经济问题,通过审计、审问、侦查等手段和方法,以达到弄清经济问题的目的。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就责任人在任期内以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职责进行的评析和确认,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绝不是为了特定的经济问题而实施审计。同时审计也不具有纪检、政法部门的职能和侦查手段。不能对审计结果绝对化、过于苛求。 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审计机关要与组织部门多沟通、协调,确定恰当的审计对象及项目数量。就现阶段来说,应选择掌握财政性资金分配、使用权或群众反映较多、审计能够发挥有效作用的政府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为组织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但审计评价仅是对微观经济责任的确认与写实,不能代替组织部门对干部应负经济责任在内的全面考核。 第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即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为主。财务会计资料外的经济活动只有有据可查,才能包括在审计的内容之中。 第三,审计评价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问题,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审计评价的依据是审计查实的会计报表数据及其经济活动情况,审计评价的标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单位的章程、合同、预算、计划等。审计评价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肯定。一种是否定。还有一种情况为写实,即对于一时难以定论的资金流向问题,应按实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