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偷 换柱。有的单位在账内列支数核定在标准以内,对超标部分偷换发票,把招待费变成“工程款”、“修车费”等等,以达到隐瞒招待费的目的。 二是混淆科目。将招待费与会议费相混合,平常吃喝固定在某一饭店,结账时只签字不付款,待积累一定数额后开成“会议费”,做账时列为“会议费”支出。 三是转移支出。这类情况多发生在有职权的部门和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以及有实体的部门,他们将超标的招待费送到工厂、下属单位以及实体,这样既可以“节省资金”,又达到分散招待费,家家不超标的目的。 四是不入账。其手法主要是,在饭店的开销,年度内不结算,等到有关部门检查完后再入账,每年以此类推;还有一种是直接在“小金库”列支,查无踪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