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事项调整的主体 在审计业务中,会计事项调整的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认清这个问题必须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强调的是为编制会计报表而正确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责任;审计责任则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所作出的选择是否恰当,从而评价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承担评价鉴证的职能。 目前尚存在着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是由注册会计师编制的,而与报表编制人无关,因此对自己已认可的审计结论不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或者只选择其中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使被审计单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报表与实际不符,对于连续委托审计的企业业说,往往也给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种认识则来自于部分注册会计师,他们的审计报告书中除附送会计报表审定过程的工作底稿外,还有已经被审计单位认可的会计事项调整分录汇总表。虽然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是为了方便企业财务人员做帐的需要,实质上却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关系。同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情况的披露也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妥当的办法应是在审计报告书中附送审定后的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方便报表使用者正确阅读审计报告。同时将会计事项调整分录汇总表单独提供给被审计单位,以帮助被审计单位正确进行有关会计处理。 二、会计事项调整的方法 在帐务调整中,对本期发生的需要调整的会计事项应按照常规的业务处理方法调整本期的有关帐目;对以前某期或若干期形成,但在本期才发现的前期事项,应把握以下原则:(1)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应调整相关会计科目;(2)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应直接在“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3)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以上调整分录过入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即完成调整后的审计报表。 需要说明的是行业会计制度与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规定不同,行业会计制度中将影响损益的前期事项作为本年度会计事项处理,单独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不调整以前年度利润分配和本年度以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前单列“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进行反映;而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归集前期损益事项及相关所得税的调整,并将其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需要调整本年度利润表中相关项目年初数,即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内容具体地分解到相关的报表项目中。具体操作时,如果对此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编制利润表时能比较方便地进行分解。 三、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会计事项调整 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自己决定是否进行会计事项调整,审计人员则根据其结果发表审计意见;评估结论则没有与过去业务及其记录进行衔接、均衡、达成一致的约束,也不依赖于被评估单位的意愿,只是明确被评估资产现时公允价格的依据。被评估单位对以历史成本原则计价的资产帐面价值不能随意改变,只能在实现评估目的的同时,决定是否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其会计调整的内容则完全依据经有关方面确认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实际中评估和审计工作常常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在评估的过程中,评估人员可能会对发现的会计处理差错或会计估计错误等对企业提出调帐建议。这种调帐建议是一种会计责任,其会计处理应按前述方法进行。 资产评估业务中的帐务调整仅涉及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变动,其会计处理的前提条件应是:发生了产权变动、会计主体变动或会计主体的企业生产活动中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资产计价已无法反映企业资产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