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书的内容与结构 企业审计工作转向全面检查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合法、效益后,审计意见书应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予以调整。从内容上来说,审计意见书应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从结构上来说,审计意见书应包括四部分:范围段、意见段、审计结果段和建议段。如果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这些问题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决定作出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意见书,应在范围段和意见段之间增加一个说明段,具体说明作出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理由。 范围段除了说明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外,应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意见书。 意见段应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就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总体评价。评价的等级是: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益;会计报表基本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会计报表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违反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没有取得应有的效益。考虑到审计企业财力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一时难以对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可以暂不进行评价,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评价。 审计结果段应按照资产、负债、损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要素逐项列示审计查证情况并分别计算各要素差错或舞弊的百分比,例如不实资产占总资产的百分比。无论被审计单位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论是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问题,还是要进行处理、处罚的问题,都要一一列示。对于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审计意见书不需要给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应随有关问题写入审计决定中,以避免重复。 建议段应列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提出的切实可行的建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比较多且能够提出可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机关可考虑单独写出管理建议书。 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要对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党和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信息。因此,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应从微观入手,宏观着眼,将企业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从促进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予以反映。据此,审计机关应定期地向政府提交企业审计结果报告。从内容上来说,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审计范围,即审计机关本期间所审计的企业;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共性和倾向性,需要从宏观上加以纠正的问题或应从政策上予以支持事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或某项活动应予支持的理由;政府决策部门应从哪些方面改进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等。从结构上来说,审计结果报告应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轻重排序。对于每一个问题,再依照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来安排。 从内容上来说,报告中应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宏观上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企业审计工作报告的结构可与审计结果报告相同,可以参照后者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