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事不对人”这是一种老生常谈的话题。同时,它也常会成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一种方式。一些审计系统的老兵对这种对事不对人的“审计决定”已司空见惯,撰写这种对事不对人的“审计决定”者也感到坦感。这种观念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近几年,国家的政策法律相对完善,违反财经法纪的多是明知故犯,人为因素非常大。惊人的浪费,一笔笔欠缴的巨额税金,一起起人为造成的呆账死账,还有说不清理不顺的亏损,明目张胆地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花招百般地吞食扶贫救灾款……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由于只对事不对人,审计的威慑力难以发挥,致使审计付出了艰辛却未能有效阻止财经违纪行为,违纪金额甚至有年年递增的势头。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在消费潮涨潮落的多变之际,审计监督的聚焦点应该是人,因为理性化的人才是事物发展的驱使者。违反财经法规是一种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受人的愿望支配着,以人的需要,以人为本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及起源,事是由人操作的。“审计对事又对人”,才能加大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由此可见,审计,要对事更要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