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并非所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都能抵扣税款。 一、取得的专用发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字迹、印迹不清楚或有涂改现象。 (二)项目填写不齐全。未填写“开户银行及账号”和购货方电话号码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三)章戳不全。发票联与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一至四联未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 (四)项目内容不正确。如货物适应税率不正确;简写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在“金额”和“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未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未用“⊕”封顶等。 (五)超版面限额填开。专用发票的“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该栏最高金额单位限制。 (六)10万元版专用发票未顶位填开。使用10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下,未达到所限面额最高一位。 (七)未按规定时限开具。销售方未按照开具专用发票时间期限,早于或迟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专用发票。 (八)票物不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一致。 (九)全部联次不一次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不一致。 (十)其他不符合开具要求的专用发票。如将货物与价外费用分别填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等。 二、取得的专用发票开具符合要求,但政策上不允许抵扣税款 (一)购进固定资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无论是从国内购进,还是国外进口的,或是接受他人捐赠,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税款。增值税上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这与现行财务制度上固定资产标准是不一致的。 (二)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税款。 (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中,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四)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一般包括因自然灾害、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因水灾、地震、被盗和霉烂、变质等原因损失的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货物。 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若事后改变生产经营的用途,发生上述(三)、(四)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其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企业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三、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设置专门场所存放专用发票,国税机关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将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国税机关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三)未经国税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四)丢失或损(撕)毁专用发票。对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即使从对方取得存根联复印件,也不能抵扣税款。 四、商业企业接受捐赠等经济业务抵扣税款,还需有相关证明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或者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在申报抵扣税款时,除要取得与之相符的专用发票外,还应提供有关书面合同或证明材料。 另外,企业取得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还必须符合抵扣时限。即工业生产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到达企业并验收入库后,才能抵扣税款;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要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抵扣税款;企业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