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回避风险的主要环节 1.设立验资中货币资金投入。按规定应存入拟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注册会计师审核银行进账单及银行对账单以确认货币资金的到位情况,而目前除一部分公司设立临时账户外尚有部分公司将验资资金汇入验资机构的验资账户或汇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账户的情况,对上述汇入验资机构验资账号的资金到位情况审核较为容易,而汇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定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因验资委托方提供不出国资部门指定账号的银行对账单,故而对其银行进账单的审核除投资者金额汇款事项外,还应着重验证银行是否已盖“收讫章”或“转讫章”,对仅有“银行受理章”的银行进账单则不能代表此笔投资已如数汇入指定账户,尚需作进一步的核实,必要时需附银行函证证明。 2.设立验资中实物资产的投入。 (1)对货物实地勘察时,执业注册会计师除按照发票内容逐一清点数量,核对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外,尚应注意货物存放地是否为设立公司的所在地,需审核货物存放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已租赁使用的有关合法凭证。如若货物暂时寄存在其他地方的,注册会计师除在实地勘察工作底稿上注明货物存放地点外,还需存放地房屋所有权方出具书面证明,以确认该批货物确系投资者暂时存放的。 (2)货款已支付凭证,一般而言投资者是单位的审核银行转账凭证即可,尚若投资者为自然人则货款的支付只能用现金支付,审核其货款已支付的凭证则有一定的难度。发票上注明的结算方式为现金尚不能作为货款已支付的依据,因为注明结算方式只能代表购销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形式,而货款是否已支付则是另一概念。对此只有发票上已由销售方加盖“现金付(收)讫章”,才能代表货款已用现金付(收)讫;或由销货单位开具收款收据或出具书面说明注册货款已收到。 二、验资业务尚需解决的几个难点 1.货币资金的投入。目前我国金融银行尚未对个人开设银行账号,自然人以货币资金出资无法采用银行转账形式汇款,只能采用现金形式。一般而言投资金额均在几万、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元,如此巨额的现金无论从安全角度或从金融机构对现金的管理角度均是不妥的。 2.实物资产的投入。从理论上讲,投资者要用具有所有权的实物进行投资。对实物所有权的确认除汽车、房屋、土地具有所有权证外,其余实物均只能以购入发票作为审核其所有权的依据。个人购买实物,按目前我国税务发票管理规定,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若直接开具拟设立公司的名下,则因新设立的公司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及新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等情况需待工商登记后才能由税务部门核定等因素而无法实施,这就导致作为投资者购入的本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因操作环节上的脱节而受到损失。如若先开具普通发票待事后再补开增值税发票则须将普通发票红字冲销或予以作废处理,假如其事后再查阅事务所验资档案时则档案中只有业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复印件,而似有虚假验资之嫌。如若以新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补入档案中又因验资日期在前发票开具日期在后,明显不符验资规范而同样似有虚假验资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