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

——从资产所有者角度谈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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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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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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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组织对国务院确定的78家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仅31家,不到40%,设立非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39家,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8家。试点企业规模大、实力强、管理水平高,其内部审计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

      一、用行政管理权来约束内部审计的缺陷

      到1996年底,我国已有内部审计机构97456个,内部审计人员258709人。然而,与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应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相比,仍有相当差距。

      作为我国审计组织体系三大组成部分之一的内部审计,其制度建设及发展状况已明显落后于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主要规范是《审计法》及依此而制定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实质是把内部审计纳入政府审计的范畴加以管理,表现为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结果是内部审计机构难建、人员难配、业务难展开,开展内部审计被认为是“挑刺”、“找碴”,在企业扩大自主权时,许多企业或单位以机构设置权为由将内部审计机构合并甚至撤销,使内部审计陷入尴尬境地。

      内部审计是企业或单位的内设机构,是为本单位服务的,内部审计的经费、人员等都不像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那样具有独立性,这样,有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与有关机构和人员通同作弊,一些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自觉或不自觉放弃了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的本质是监督,要监督,就得赋予其权利,而且必须以立法的形式来赋予。仅靠国家行政管理权来规定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已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了。所以加强内部审计的立法应从另一角度,即从资产所有者身份的角度来考虑。

      二、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加强内部审计建设

      西方的股份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首先是由资产所有者授权委托的,这是内部审计受托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受托于经营管理者。受托于资产所有者,是要内部审计机构通过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完整与增值;受托于经营管理者,是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同样道理,对我国国有企业、金融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国家是其资产所有者,我们应该从资产所有者的角度去着手立法立规,进行管理,即需要借助一个部门或单位监督其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增值,这个机构只能是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在负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同时,还要积极服务于本企业、本单位,要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拓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和基建工程预决算审计,主动开展审计调查,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等优势,主动参与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资产评估及股份制改造等工作。这样内部审计的地位才能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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