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事业费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教育事业费包括:财政部门投入用于教育的预算经费、各个方面筹集用于教育的专项资金、各教学单位的预算外收入等。审计内容及重点,根据被审计单位各自的职能特点而定。对财政部门主要审查财政教育支出预算比上年有所增长并要高于财政收入年增长指数、“生均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生均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逐年有所增长;审查财政是否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擅自减免、抵拨、拖欠教育事业费;审查教育费附加和规定用于发展教育的投资以及政策规定给予教育的其它各种补贴等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审查由财政及其它部门和单位拨入的教育事业费是否及时足额用到教学单位;审查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应下拨的各项资金,审查集中使用的预算经费和预算外收入是否用于教育使其发展,有无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搞房地产交易、购置高档设备、公款高消费等。对各办学单位主要审查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审查财务支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有无乱收费、乱集资、预算资金划转预算外管理,有无超标准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公款专用吃请挥霍浪费;审查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挪用、转移资金等。 教育事业费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审计中应采取的方法和步骤 (一)对于拖欠教育经费。这方面问题主要反映在财政部门,一般表现在拖欠教师各项补贴、津贴、流动工资及新分配增加的教师应付工资等。审计中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计当期在册教师总人数与财政部门最终按人头拨付人员经费的总人数相对比,同时对部分教学单位的工资表进行抽查,认定各项工资、补贴等发放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有偏差的人员数量和标准经过计算确认拖欠教育经费的总额。 (二)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教育事业费。这方面主要反映在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事业费一般是通过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和分配的。教育主管部门在对大量拨入的资金进行分配拨出过程中容易出现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对这方面问题可从审查财务决算和抽查大额支出的资金来源入手。在审查教育主管部门编制的汇总决算时应根据会计帐册、凭证逐笔核对各个项目列决情况,重点核实部分教学单位的决算。如果发现决算与帐目记录不一致或汇总决算与基层单位报送决算不符的现象,可推断此类问题存在的可能性,经进一步审计即可查清。 (三)对于超标准、超范围乱收费。通常在基层教学单位易出现此类问题。乱收费现象一般表现为公开式或隐蔽式。公开式乱收费较易认定。审计中应根据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会计帐户中的各项收费收入逐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就视为问题。常见的乱收费项目有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收取的代培训费、上微机费、设备费、活动费、补课费、补习费、图书资料费、供热取暖费、营养保健费等等。隐蔽式乱收费一般不在收入帐户反映,较难审查。这类收费有的在暂存、暂付帐户中巧立名目挂帐;有的在帐外私设“小金库”存放;有的转换为实物形态不被人注意。在审计中应采取多方取证、内查外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突出性抽查相关人员管理的帐册及票据、现金等方法进行,从中发现疑点,确认乱收费问题。 (四)对于虚报冒领专项经费。这一问题在教育主管部门下设的教学设备装备处(科站)、房产维修管理处(科、所)和教学单位容易发生。对教学设备处的审计应着重审查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与收取教学单位的匹配资金以及购入、调出的设备仪器是否相互适应,从中发现问题。对房产维修处的审计应着重专项经费是否足额拨付到位,各专项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合法,对于专项经费拨付不完整、高估冒算、虚假决算等现象应特别注意。对教学单位应着重审查专项经费列支的审批,包括实物验收程序,报销凭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从而确认是否存在虚报冒领专项经费问题。 (五)对于虚列支出、转移资金。这一问题在教学单位较常见,一般表现在虚列工资、奖金、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然后再虚列的奖金(包括预算和预算外资金)转移到其它帐户或私设“小金库”随意使用。对这一问题可通过抽查工资、奖金、补贴和发放签收明细表进行。审计中注意长期由他人代领和单独填制的明细表;并应对该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重点掌握长休、病休、停薪留取及经常代课加班点的人员情况,经审核确认虚列支出问题,并应进一步查清资金去向。 (六)对于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现金。这一问题在财务管理较薄弱的教学单位容易发生。具体表现为一次性以大额现金收取或支付法人单位交纳的收入或付款支出。对这一问题只要通过审查现金日记帐即可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