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ABC管理法,把金额大的帐户和事项作为审计目标。审计实践证明,凡在会计核算中搞虚报、掩饰的(贪污、侵占、挪用等违法行为除外),往往都要做几笔金额大的假帐,小金额解不了它的渴。故我们抓住了金额大的帐目,就等于牵住了审计项目的牛鼻子。1993年3月,某县市审计机关对该县一个纺织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对其乱发奖金、补贴实物、业务招待费超标和不合规发票等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进行了查处,却忘记了“核实企业盈亏”这一财务审计的根本要求。而对该企业1996年年终决算中“生产成本”帐户中保留的1100万元,未予查核,造成企业故意将完工产品成本少转而埋伏于在产品成本中虚增利润1000万元的问题未被查出。之后,金融机构在决策贷款问题时,发现了这一重大亏损(占企业总资产的1/3)。总结教训,当时并非审计人员不认真负责,而在于审计目标确定上的失误。 二、根据经济运动规律,选择金额突变的帐户、金额突变的事项作为审计目标。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的经济运动整体上是平稳的,数学模型近似于直线。若出现大起大落大跳跃,必有外部或内部的异常原因。遇到类似问题,就要逐一筛选,认真查清。1998年3月,某县审计机关在对该县某企业1997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元月至11月月亏损,年内累计亏损50多万元,而12月决策报表中出现盈利2万元。据了解,冬季是这家企业业务销售的淡季,12月份的购销形势比前11个月差,经营旺季月月亏,处于经营淡季的12月,仅一个月时间,突然盈利50多万元,显然不符合经济运动规律。为此,审计小组把这一事项作为审计目标,有的放矢,查了几笔大金额帐便揭示了庐山真面目。现不妨简单介绍12月份的几笔帐目:一是虚收在南方搞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利息27万元,增加其他应收款,冲减费用。这明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而且无合同、协议作依据,无对方认可,是无法律依据的。二是虚收省某公司洪灾损失利息75万元,挂其他应收款,冲减费用。省某公司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并非这一县级公司的母公司。1996年,被审单位虽遭洪灾,但损失与省公司并不直接相关,单方面的未得到省公司认可的计收利息,根本无收到的可能。三是在已无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又自行计收应收财政补贴款--商品储存利息、商品降价补贴240万元,冲减费用。以上三项做出来的虚利润342万元,应予剔除,加上其他二笔技术处理的利润一并剔除后,这个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不是盈利2万元,而是亏损560万元,占总资产的30%。 三、对照预、决算,以差异大的项目作为审计目标。正常情况下,预算计划与决算结果会相差无几。若出现大的差异,则要认真查明来龙去脉。1998年5月,某县审计机关在对该县某乡1997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审计时,发现这个乡该年统筹资金结余100万元。审计小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认为可疑,随之定为审计目标进行查核。原来这个乡为了不体现年终决算赤字,故意将下属单位转来的70万元“往来款”(下属单位一直都以应收款入帐)作为统筹资金收入,而应下拨的30万元教育经费未拨,不作支出,结余100万元。加之其他审计目标中的剔除,该乡实际滚筒赤字几百万元。 四、运用帐龄分析法,把易被人为因素操纵的往来帐户、存货帐户作为审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