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全部合同履行结束期间,因不属于当事人的责任,使得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正,应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 一、如何正确理解工程项目审计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中,工程建设当事人双方发生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施工争议和合同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在合同履行中确实发生变化; (二)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发生在施工过程或合同履行期限内; (三)当事人双方对客观情况的变化无过错; (四)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双方无法预见和防止的; (五)客观情况的变更致使合同和履行显失公平。 我们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中,将符合上述五项条件的施工争议和合同纠纷,按照“情事变更原则”,据实调整工程合同造价。其结果不仅正确地核实了工程造价,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正当利益,而且提高了审计部门的威信。 二、如何正确掌握“情事变更原则” 我们在审计工作中,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施工争议和合同纠纷对工程合同造价的影响进行了归类,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国家颁布的预算定额的变动、取费标准,取费项目的增减和材料差价调整等文件影响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履行国家政策性调整,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原来的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施工方法不适当,经设计部门和工程监理同意,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由此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应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三)由于工程设计的原因或者标书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计算有误,要按核实后的工程量和原合同单价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四)由于设计原因或施工现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需新增工程项目或者取消合同中工程量清单上的某些施工项目,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要据实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五)由于不可预见的工程地质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隐蔽工程增大或增小,应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六)由于地震、雷击、水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建造的部分工程倒塌,造成返工重建,应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属于下列情况的工程变更不能调整工程合同造价: (一)没有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 (二)由于施工措施不力或技术操作不当,以致增加的工程量。 (三)由于技术措施、施工操作、承建方购进不合格建筑材料,导致施工质量没有达到原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返工重建的工程量。 (四)没有按照双方共同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工、料、费。 (五)承包商没有征得业主同意,擅自购进高出合同约定价格的建筑材料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