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审计范围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是政府产业政策的组成部分,其较强的政策性,服务对象的特定化以及自身的非盈利性等特点,决定了政策性银行审计对象的单一性和审计内容的多样性。 (一)政策性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主要的审计对象。目前,在县(市)级设立分支行的只有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已基本实现自营;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已在部分城市设立了分行或代表处,业务大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 (二)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对象,即相关企业。这是审计对象必要的延伸,也是政策性银行审计区别于其他银行审计的重要标志之一。如,国家开发银行对相关企业的服务采取控股、参股和政策性优惠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因此将相关企业纳入审计的延伸范围是必要的,也是合乎审计法规定的。 (三)委托代理机构。委托代理机构虽然不属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但其代理政策性业务的好坏,会直接影响政策性银行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应纳入延伸审计的范围。 政策性银行审计内容 根据《审计法》第十八条和《审计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除要对其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监督外,应着重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内部控制制度评审 其一、政策性银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按照有关法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建立了必要的管理控制制度、会计牵制制度和监督约束制度。 其二、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体现政策性银行业务的特点,是否有利于其职能的发挥,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二)国家政策执行情况评审 其一、政策性贷款的营运情况。政策性贷款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对象发放,有无超范围放款的情况;是否按适当额度发放,有无超额放款;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贷款或参股、控股,有无违规放款和越权操作的情况。 其二、对企业资金营运的延伸检查。企业是否按政策使用资金,有无与贷款相对应的物资保证;建设施工项目、进出口项目是否与贷款资金配套进行,有无虚假项目;企业是否挤占挪用政策性贷款。 其三、对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审计 其一、资金来源情况。主要审计政策性银行资金筹集的渠道,筹集方式,筹集的额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有无不按规定筹资的情况,有无随意从其他金融机构拆人资金而变相增加成本的情况,有无超占国家资金的情况。 其二、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良好的资金调度系统,是否进行资金头寸的管理,是否建立经营风险预警系统。有无利用政策性资金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有无向其他商业银行拆出资金或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其他投资的问题。实行业务代理制的银行是否与代理行建立良好的代理制度,代理机构有无截留资金和不按规定发放贷款的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政策性银行实行保本经营,审计的重点应放在政策性银行是否将损益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额度之内。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利息的收回情况,有无抬高或变相抬高利率而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有无无故减免或少收企业利息的情况;银行费用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有无违规、违法的开支,有无利用政策随意扩大经营成本的情况。 (五)纳税审计 政策性银行是否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提各项税金,并按规定申报清缴。对国家规定用返还的税金充实资本金的政策性银行,还应进一步审计返还税款是否记入相应账务。 政策性银行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一)做好审前准备工作。首先要收集国家关于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的政策,了解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特点、内部组织结构以及内部控制状况。其次要了解政策性银行所服务对象的行业和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通过调查、询问和分析性程序了解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以及确定审计重点打好基础。 (二)对延伸审计的把握。延伸审计要把握质和量两方面,不能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而无谓加大延伸审计的数量,从而扩大了审计的范围。延伸审计要建立在对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行进行了必要而合理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要运用审计抽样的原理并适当结合专业判断,控制延伸审计的数量,以达到审计目的。 (三)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而且内部审计开展较好的机构,可以利用其部分审计成果,只对其中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以提高审计效果。对内部控制不健全或执行效果较差的机构,应进行重点抽查或进行全面审计,以降低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