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审计行为,审计署最近发布了第1号令《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全文见第38页)。 《规定》解释,社会审计组织是指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并承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报告有不实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机关组成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在3日前,向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送达审计业务检查通知书。 《规定》要求,检查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意见。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在接到检查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检查组或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检查报告,对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其行为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审计机关还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规定》还指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或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的会计事务所等,审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对社会审计组织中审计业务质量较高,在同一地区具有影响的,审计机关将给予通报表扬。 《规定》严正指出,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