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或有事项的确认 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多种多样,确定一项经济业务是否为或有事项,首先,应判断这一会计事项是否是过去交易或事项的结果。相对资产负债表而言,或有事项一定是前期交易事项引发的结果,而不能是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事项。其次,应判断该会计事项是否具有不确定性。或有事项是不确定性会计事项中其结果本身存在不确定性的会计事项。显然,各种会计事项中并非只有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财会人员判断其是否为或有事项的标准,应该看其结果是否具有不确定性。再次,决定对或有事项是否予以确认的依据,应该是或有事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是因为,只有未来某种(或几种)情况的出现或不出现,才能证实或有事项的最终结果。 二、或有收益与或有负债的处理 或有收益是指未来因某种(或几种)情况出现而可能导致企业发生收益的事项。如:预先交纳定金的企业,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能获取双倍返还定金;企业持有的股票,在其出售时可能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经营期满时,收回投资可能得到的额外收益等。这些收益由于只是潜在的,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收益,也可能不发生收益,而且有些可能发生的收益数额难以估计,所以应以谨慎性原则予以考虑。对于这类或有事项事先不作任何会计凭证,一般也不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除非未来事件有可能证实收益的实现,才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部分予以揭示。 或有负债是指因未来某种(或几种)情况出现而可能导致企业发生负债的事项。如:已贴现的商业承兑票据可能发生的追索;为其它企业提供的担保等。由于这些或有负债能否转变为现实债务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按一般负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在会计凭证和账簿中予以反映。但是,由于或有负债一旦成为现实,就可能对某些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改变其经营决策,因此,出于谨慎性考虑,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充分披露。 三、或有损失的会计处理 或有损失是指因未来某种(或几种)情况出现而可能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事项。如:未决诉讼、未决索赔等。或有损失有别于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成为现实以后,不一定导致企业发生损失。如: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发生的追索,当这一事项发生时,企业对应付贴现银行的债务增加的同时,对票据承兑人的应收款项也发生了增加;再如:为其它企业提供债务担保,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如期偿付债务时,担保企业在履行担保合同为其偿还债务的同时,也获得了对被担保企业的债权。而或有损失则与之不同,当或有损失成为现实时,给企业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目前,企业管理者尽管对有些或有损失给予了一定披露,但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它常常局限于税务纠纷、未决诉讼、未决索赔、财产抵押等方面,而对预交定金、预收定金、留置财产等事项很少披露。我们知道,按《担保法》规定,交纳定金的一方如不履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种情况一经发生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而预收定金的一方如不履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显然对预收定金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损失费用。此外,企业留置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将享有折价、拍卖、变现和优先受偿权,有时,这也会给债务人造成一定数额的损失。所以,对于这些会计事项,在确认或有损失项目时,也应予以考虑。 尽管潜在的损失可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损失,但它能否成为现实,还要依赖于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某种(或几种)情况来最终证实。所以,我们既不能对或有损失视而不见、不予核算,也不能对一切潜在性的损失全部确认为或有损失。目前,在我国会计核算中,对或有损失确认基本上要考虑两个条件:1.未来情况极有可能证明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资产已遭减损;2.能够对可能遭受的损失额作出合理估计。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即可作为或有损失予以确认并进行会计处理。 对确认后的或有损失进行核算时,应以合适的方式体现在会计凭证、账簿上。目前有人主张对已确认的或 有损失编制如下会计记录: 借:管理费用 贷:或有负债 笔者对上述会计处理有不同看法:首先,或有损失毕竟尚未成为现实,而且我们确认或有损失的数额本身就带有主观性,难免有失准确;其次,将或有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对损益将产生影响,由于管理费用是利润的抵减项目,利润又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所以实际应用时极易出现混乱;再次,我们前已述及,或有损失与或有负债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述分录贷记“或有负债”科目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对或有损失单独设“或有损失”科目予以核算,其借方反映或有损失的确认数,贷方登记结转数。在确定损益时,或有损失可以在损益表中作为利润的抵减项目,但计算所得税时,或有损失在未成现实之间仍应作为计税基数。同时,由于或有损失是事先预计的损失费用,所以在“预提费用”总账科目下,应增设“或有损失费用”明细科目。 确认或有损失费用时,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或有损失 贷:预提费用——或有损失费用 或有损失成为现实后,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预提费用——或有损失费用 贷:有关科目 同时登记: 借:本年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