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配股的新政策,对利用配股资金收购资产作出了规定:凡用募股资金收购资产和权益的应按重要性原则,对于预计收购后达到实质控股或收购(包括投资)金额占本次配股预计筹资总额30%以上的,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被收购企业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 3月19日,申华刊登公告,拟出资9.4亿元收购在美国上市的华晨公司51%股权,借此进入汽车制造业,改变申华以往主业不突出的状况。申华打算用配股加银行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公司的配股预案是以现有总股本2.14亿元为基数,每10股配3股,配股价5-10元。如果按10元配股,可募集资金约6亿元,还需向银行贷款3亿多才能付清收购款。显然,申华配股资金投向涉及重大收购事宜,按新的规定,申华董事会需向股东提供经过审计的华晨公司的财务报表。所幸的是,华晨是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必须定期公布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因此申华提供华晨的报表应当不成问题。 而兴澄股份今年也打算利用配股资金收购集团公司下属的高等级轿车装饰件注塑油漆喷涂生产车间全部资产,收购金额不高于1.6亿元。同申华类似,兴澄也需要向股东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评估报告,但兴澄收购的资产只是一个车间,资产虽然可以进行评估,但车间与公司不同,它不是一个完整的企业,财务上也并不独立,如何提供它的财务报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用实物资产参与配股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是否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呢?对此新规定中有了明确的规定:发起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采取非货币资产认购配售的股份,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说明该资产的性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权益或其他性质的资产),以该种方式认购股份的总量,认购数量的折算方法,资产评估机构的报告内容摘要,该资产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本及发展前景的影响等。股东以其拥有的其他企业的权益认购配股的,上市公司实质控制该企业的,还应披露该企业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不过,新规定中仍有一些问题找不到答案,如披露被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的时间问题,是在公布配股预案时,还是在股东大会上。有些公司可能采取变通做法,即先利用银行贷款收购企业,再通过配股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实际上还是用募股资金收购企业,但董事会就可以免去信息披露的义务。如龙电股份的配股就是用于偿还收购资产所形成的负债,它是否也应该披露被收购资产的财务状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