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是相辅相成、不可彼此替代的。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有权对部门、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不因为它们内部成立了审计部门,就可不要国家审计。从部门、单位来看,内部审计是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并不能因为有了国家审计机关,就不设内部审计部门,而只靠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 处理好内审部门和财务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都是重要的职能部门,两者职能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由于业务范围上的局限,财务部门的监督仅限于财务成本方面,不及内部审计部门广泛,但它们的工作各有侧重,绝不能认为“审计就是审会计”而将两者对立起来。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经营管理。从这个观点出发来处理内部审计和财务部门的关系,既有利于审计,也有利于财务工作。另外,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也各有侧重,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所经营的业务工作,而审计部门并不处理任何业务工作,它的职能是监督和评价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人员要善于处理好与被审计者的关系,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与被审计者融洽相处,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 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一样,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两部分。财务审计着重审查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主要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起防范制约作用;而经济效益审计则着重审查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主要发挥审计的评价职能,起服务促进作用。在内部审计实践中,有些人认为与其实行财务审计不如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经济效益不伤和气,或多或少起点作用,容易得到好评。而审查财务,特别是检查违纪问题是“挖肉”和“挑刺”,不但难以得到领导的支持,而且易遭到不明真相的群众非难。这样一来,似 乎检查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只是国家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这实质上是非常错误的,是一种推卸责任、不负责任的做法。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得到上级机关支持的同时,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 逐步建立审计回访制度 所谓审计回访,就是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对重大审计项目或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违纪问题多的单位,在审计决定下达一段时间后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回访是监督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维护审计权威,吸取经验教训,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程序。假如没有审计回访阶段,审计工作就容易流于形式。审计决定是否落实,提出的建议是否可行,审计效果怎样,这些只有在审计回访中通过检查、座谈才能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并促使审计成果得到巩固落实。 力争得到单位领导的支持 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有赖于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单位领导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将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性质、组织机构、任务、职权、奖惩等规定下来,以便引起内部各基层组织的重视,配合理解内部审计工作,协调一致。同时,单位领导还要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布置工作,审批内部审计部门上报的工作计划和报告,支持内审部门的工作。单位领导还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在工作上给予具体指导,对内部审人员做出的成绩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内部审计人员因工作受到打击报复,单位领导应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