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核查“高息揽储”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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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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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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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息揽储的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最终的会计反映表现在存款到期不仅要还本付息,而且要付出超过正常利息以外的利息,这是问题的实质。金融机构为客户开出的存单(或者到期用于记帐存档,今后提供查帐的存单)上面记载的一般均为国家规定的正常利率。尤其是普遍采用微机处理业务以后,利率的设置不会随意变动。所以只有等到存单到期支取时,问题才能得以充分反映,即多付利息。具体审计方法如下:

      1、审查应付利息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如采用重点审查的方法,要挑选利息支出金额较大的发生额审查,如采用抽样审查的方法,可按一定间隔抽取发生额样本审查。

      2、按照确定的应付利息发生额日期,分别查找对应的定期存款借方原始凭证(存单)和核对应付利息借方原始凭证数额与应付利息方帐务记载数额是否一致,以防为应付检查抽逃单据。

      3、确认存单上标明的利率是否属正常利率,然后将存单上打印的实付利息款额与应付利息借方款额相比较,如果款额相等,即为正常,如果应付利息款额大于实付利息款额,即为高息部分。

      举例:某金融机构97年9月24日到期支付客户的一张存单,记载内容如下:

      存入日:1996年9月14日 金额:5万元

      储种:定期1年 利率:7.47% 利息金额3762.50元

      支取日:1997年9月24日

      对应该写存单的应付利息借方发生额为5697.50元,实际多付客户利息1935元,经倒算这笔存款的实际利率为11.34%,高出规定利率3.87%个百分点,属高息揽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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