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公正地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评价,有利于准确考核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的业绩。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权益÷期初国家所有权益)×100%。 国家所有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评价时,不能简单地根据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中期末国家所有权益与期初国家所有权益进行对比计算。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主要用来计算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在计算期末国家所有权益(包括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剔除不是由于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主要有: 1.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2.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 3.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和政府优惠政策等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 4.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 5.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6.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 7.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在计算期初国家所有权益时,应注意利用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资料。确认期初国家所有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审计评价的准确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对这项工作往往容易忽视。在具体确认时,应按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剔除不是由于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只有对期初国家所有权益进行认真审核,评价时才具有可比性。 第三,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核算内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对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盈亏数额所进行的调整,即以前年度少计收益或多计费用时,调整增加本年度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多计收益或少计费用时,调整减少本年度利润总额。在计算期末国家所有权益时,应剔除由此引起的净利润的增加或减少额。 2.注意预提费用、应计费用、待摊费用的会计核算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企业有时为了使本年度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少计或不计应计费用、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等,人为调节利润。例如:某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可根据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网点建设基金”。上年度该企业已按规定提取了该项基金,本年度考虑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而不予提取。尽管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弃这项优惠政策,但在计算确认年末国家所有权益时,仍应按本年度的销售额和提取比例加以调整。 3.注意企业是否按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总股本超过50%以上或实质上拥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时,“长期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合并会计报表。 4.注意企业有无虚增利润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依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审查企业有无将应归属以后年度的收入轧入本年度的问题。另外,在长期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应注意投资收益核算的真实性,着重审查投资收益确认时,有无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的协议或会议纪要,有无随意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5.注意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的调整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应调整增加或减少的属于本年度的净利润,在计算时要相应增加或减少期末国家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