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递延资产和待摊费用进行评估,一般发生在整体企业评估之中,主要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应避免重复评估。可能发生重复评估的方面主要包括:待摊费用核算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递延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大合理支出、低值易耗品摊销等。这些项目均应评估为零值。在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等实物评在中已客观公正地评估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凝聚在相应固定资产上的现值。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的评估中的一部分就是由上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支出形成的。低值易耗品摊销,核算的是预计已发生的低值易耗品磨损。由于在实物评估中已经确定了企业全部低值易耗品的现值,所以低值易耗摊销不存在递延效用。 2.应判断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费用是否还存在递延效用。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办费、保险费、租金、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项费用,应考虑这些费用是否还存在递延效用以及未进入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的部分与尚存在的递延效用是否比例适当。现将评估中应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 (1)开办费。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总损益、利息等支出。简单看来该项目总是存在递延效用的,否则企业怎么筹建起来呢?但这是原有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而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产权变更,尚若再开办新企业,必将要重新发生一笔开办费。如果保留原有企业的开办费,再加上新发生的开办费,必产生重复。因此,为开办新企业进行评估时,开办费应评估为零值。但是,如果不是开办新企业,而是为了增加新的股东投资,开办费就存在递延效用,其评估值应考虑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限、当前开办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也可采取保留开办费帐面余额的办法,以求评估工作的简化。 (2)保险费。不管帐面反映的摊余价值是多少,作为一种保险权利应该是完整的,所以其评估值应按原始支付的保险费评估。 (3)租金。重点核实其原始支出、摊销方式、受益期,以核实调整后截止评估基数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评估值。 (4)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评估时除了核实其历史成本外,应重点考核该项支出摊销与租赁期是否一致,是否还存在递延效用。如果截止评估基准日该项设备已归还或对租入资产实施改良并未提高其效用或功能,应评估为零值。 (5)企业筹建期间的汇兑净损失。因为该项损失对资产占用者无任何未来效益可言,所以应按零值评估。 (6)待摊的税项。主要是新旧税制改革遗留的待摊销的期初存货进项税,评估时应按当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