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起案例所涉及的问题 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虚报存货。企业通过虚构月末存货余额来改变产品销售成本数据,从而达到虚报利润的目的。 2.伪报收入。有的企业篡改销售数据,从而虚增利润;有的不恰当地确定销售确认截止期,将不属于当期的销售收入计入当期;也有的干脆编造子虚乌有的交易,以增加利润。 3.关联方交易。有的将巨额亏损转移到其按规定不需审计的关联企业,从而隐瞒其真实的财务状况。有的与其关联企业合谋,杜撰一些复杂的交易,其利润确认过程从会计方法上看完全合法,但该利润实际上永远不会实现。 责任界定及处理结果 十起案例,注册会计师均有所牵涉。大部分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为了招揽业务,忽视审计准则要求,职业责任与关注意识淡薄,导致审计失误。更严重的是,审计人员直接参与舞弊,这在十起案例中占了两起。 十起案例的处理结果中,除了三家事务所分别由于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失、中途中止审计合约以及与诉讼人庭外和解而免于处分外,七家事务所或其会计师受到处分,其中受到刑事处分的三家,主要因为这三家事务所或会计师参与企业舞弊或明知道企业舞弊,而没有指明。 至于十家企业,除一家企业在材料公布时尚在审理之中外,六家企业受到刑事处分,一家受到行政处分,一家企业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触犯联邦证券法规,一家企业由于情节较轻,被免于处分。 几点启示 1.审计失误是各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的普遍现象,不能片面认为审计失误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也不能把当前审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归结为经济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外部条件。 2.在区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基础上,严格监管。被审计单位的不正当行为、错误与经营失败,应当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承担会计责任和管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约、过失、欺诈以及由此造成的审计失败,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审计责任。 3.合理把握审计责任的范围与程度。不能把注册会计师视为会计报表的保证人或保险人。为了监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政府部门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是必要的。审计责任的归属和确定也应当建立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即,发生审计失误时,只有在审计师明知存在舞弊而不揭示或参与舞弊时,才给予刑事处分,否则往往给以行政或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