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实行的环保审计依据是欧洲国际标准组织于1996年颁布的环境保护与管理系统标准ISO14000。目前已颁布了5个子系统。其中,与审计有关的子系统有3个,即14010——环境审计——总则、14011——环境审计——操作程序——环境管理系统审计、14012——环境审计——审计人员资格准则。 环境审计——总则要求各单位应有一明确的书面环保审计计划书,包括审计范围和执行单位,要求单位配备充分人力、物力,以支持审计计划的执行。该标准不仅适用于环保管理系统的审计,也适用于环保报告及合规审计。审计准则为:审计人员应客观、独立及具有胜任审计工作的能力,审计人员应保守业务机密,在所从事的工作范围内靠自我判断执行审计任务;审计规划应有严密及系统化的程序,执行审计前应寻求相关标准,将所汇集的资料加以对比,以此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审计报告能确保所查资料的正确性及能接受的风险水平;提出书面审计报告给委托人。 环境审计——操作程序——环境管理系统审计规定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广泛的环保审计知识。审计小组由认证机关选任,并取得被审单位的同意。执行审计之前,审计小组必须准备好所需表格和文件,明确分工,组长应有书面审计计划。审计重点是要查出违规行为,依情节轻重在审计工作结束后于审计报告中提出。 在内部审计中,审计工作包括:通知被审单位审计项目和范围;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审计工作分工;确保小组成员均已接受适当训练;审计人员有权索要相关资料及访谈必要人员;与审计小组保持协调、沟通,确保审计工作圆满完成和达到应有功效。 审计报告内容:审计工作日期、被审单位名称、审计人员姓名及其它相关人员;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审计工作范围及数据,用以比较实际执行之差异;审计过程摘要;有关被审单位是否遵守相关法规,环保计划书能否有效执行,有关规范的查实结果汇总清单;审计报告分送对象;报告中属机密性质资料的声明。 环境审计——审计人员资格准则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即大学毕业以上程度,具有两年以上环保相关工作经验;曾受一定程度的审计、环保法规、环保程序、环境影响评估和环境管理系统标准方面的训练;至少曾参与过4个以上的审计工作,工作日不少于20天;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客观公正。所有审计人员必须随时注意相关法规的修订,不断补充新知识和从事审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