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在审计某国营企业时,发现如 情况:该企业于1996年8月份建厂投产,在征地时支付土地使用费120万元,支付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合计170万元,列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后来,该企业接受土地资产评估时,评估价值为510万元,该企业将其差额340万元分别计入资本公积和无形资产。我认为,该企业这样做账不正确。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那应当如何处理这笔业务? 答:该企业建厂时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不应列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企业不得擅自进行。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家资产产权变动时,涉及企业资产重估的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的企业清算等情况。如企业资产评估符合上述规定,其重估增值可以计入资本公积。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如企业资产评估不符合上述规定,则不得调整账面价值。 二、问:我局对救灾捐赠款进行审计时,在对发现挪用救灾捐赠款物进行处理上,找不到明确处理的法规依据,请问:对这类问题应当适用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