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参加 中注协检查组对事务所进行清理整顿的过程中,我发现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的上市审计工作底稿中,对影响第一年度费用的审计调整,在第二年、第三年做连续相应的审计调整时,存在以下三种做法,请问当否: 1、仅对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而对未交税金和盈余公积未做调整; 2、重复做了第一年的调整; 3、不做调整。 答:这些做法不当,原因是: 1、仅对未分配利润做相应调整,会导致未交税金、盈余公积以后各期期末数据失去真实性; 2、重复第一年的调整会使第二年、第三年的利润不实; 3、不做相应的调整会导致未交税金、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以后各期期末数据失去真实性。 正确的作法应该是在第一年影响费用调整的基础上,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对影响未交税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调整连续做相应的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前三年已结帐,上述审计调整均系调表不调帐,上市公司对帐面的调整应在第四年进行。 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3月对ABC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对该上市公司1995年少摊开办费40万元进行审计调整。该上市公司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则第一年的审计调整为: (1)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400000 贷:递延资产——开办费 400000 (2)借:未交税金 132000 贷:所得税 132000 (3)借:本年利润 400000 贷:管理费用 400000 (4)借:所得税 132000 贷:本年利润 132000 (5)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8000 贷:本年利润 268000 (6)借:盈余公积 53600 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金26800 ——提取 法定公益金26800 第二年、第三年应分别做以下审计调整: 借:未交税金 132000 盈余公积 536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上年调整214400 贷:递延资产400000 如出现类似的影响两年或两年以上损益的审计调整,可比照上述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