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息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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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安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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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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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对某农村信用社1997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时发现,该信用社贷款合同上约定的贷款月利率多为16%、18%等超规利率,而利息收入单上反映的却是1176%等国家规定利率。既然该社在收取利息时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为什么合同上又那样约定呢?

      围绕疑点,我们仔细地翻看和琢磨有关会计原始凭证,终于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在该社开户的一些贷款户,将其一部分存款通过转帐方式,转入该社另一活期存款户——广力经营部帐上。“广力经营部”是一虚拟的单位,为什么一些贷款户要将存款转到这个帐户上呢?我们依据某贷款户在该社贷款合同上约定的利率计算出该贷款户应付该社的利息,再减去利息收入帐上反映已按国家规定利率收取的利息,余额正好等于该贷款户转到“广力经营部”帐上的数额。通过这种方式该社共另存了违规贷款利息52万元。至此,该社将违规贷款利息收入转入私设“小金库”的事实昭然若揭。

      原来,该社将一笔贷款利息收入分两次开票,先是按国家规定利率开一张虚假的利息单,作为利息收入的入帐依据,另按合同约定利率开一张真实的利息单,由贷款户作为入帐依据,其他几联作废。这既逃避了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又为其不合规开支营造了一个庇护所。对此,我们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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