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房地产转让中问题较多,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转让房地产时,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办任何手续,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擅自转让房地产,逃避了应给国家缴纳的税费,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以下是我们审计中的一例。 某公司1995年×月,将市区占地12亩的仓库,以价值480万元转让给××商厦。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转让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成交,并缴纳各种税费然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使用权(最长50年)方可成交。但该公司既未申请又无批复,在收到转让收入后没有及时缴纳有关税费,而将部分资金挂帐,以防办理转让手续时缴纳税费,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弥补亏损,腾出资金投入基建。经审计,此项转让收入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应缴纳各种税费共计1,519,825.95元。其中:营业税24万元(480万元×5%);城建税1.68万元(24万元×7%);教育费附加0.72万元(24万元×3%);印花税0.24万元(480万元×5%);土地转让费795,815.04元(土地评估价1989537.60元×40%);土地增值税457,610.91元。 土地增值税应为纳税人转让收入减扣除项目后乘以适用税率。其具体计算办法: 1.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土地评估价1989,537.60元; (2)地面上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评估价21,749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201,128.66元(凡不能提供实际开发费用及利息支出证明的,要以(1)、(2)项之和的10%计算); (4)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四项合计,266,400元; (5)土地转让费795,815.04元; 以上扣除项目合计3274,630.30元。 2.增值额为转让收入480万元减扣除项目后为1525369.70元,其增值率为46.5%,(1523,369.70÷3274,630.30)。 3.增值率未超过扣除项目全额50%的适有税率是30%,所以应纳土地增值税为457,610.91元(1525,369.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