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集体企业股份制改制后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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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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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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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制改制审计中应注意的事项

      1.股份制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股份制企业在设立时,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程序,都具有很强的法规性和统一性,并为企业以后的规范操作奠定了基础。设立是否经法定部门审批,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只是通过体改委或证券委同意就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现象。

      2.发行股份的款额是否交足,有无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验资机构的证明是否真实准确,有无以法人资金为个人购股现象,若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还应审核其认购的股本是否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同次股票的发行价是否相同,有无低价向个人发行现象,股票溢价发行是否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溢价部分是否作为资本公积,募集的股本总额是否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4.募集的资金是否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挪作他用或抽逃资本金现象,资金的投向是否合规,是否有经济效益,有无用于炒股票等现象。

      5.国有企业由于破产等原因改建为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现象,或是国有企业在破产前借报废、损耗等为名,将资产转移给股份制企业,实行“假报废真转移”,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我们在对某破产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在破产前夕,以报废名义向新成立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性质)转移固定资产539988.59元,转移流动资产3924670.75元,又以折价损失为由,以三折、六折等不同方式,向股份制企业让售,承担折价损失达3723686.03元。

      二、企业分红审计中应注意的事项

      1.有无随意调整盈亏,无利润而做成有利润,以达到分红目的。企业有无将本年成本转入下年,虚增本年利润以满足股东分红愿望。例如我们在审计某集体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时发现,该公司将本年成本3446158.29元转入下年,税后利润除提取“两金”外,全部用于企业分红。

      2.有无少提少交企业所得税,以增加税后利润,达到多分红利目的。例如某生产高新产品的股份制企业(集体性质)按规定应提取33%、上交15%的所得税,差额部分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不得用于分红,但该企业却以上交数作为提取数,将少提部分作为红利。

      3.有无少分法人股、多分个人股现象,违反“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损害集体利益。

      4.有无不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而是向资本公积金和税后利润倾斜,以达到多给股民送配股的目的。

      5.有无不按规定扩股。股份制企业不按照规定由资本公积金和税后利润中转增股本,而 为了达到扩大股本的目的,任意由应付工资、应付股利或盈余公积中转增股本。如,某集体性质股份制企业,为了扩大股本,不按规定的资金来源扩股,而是从职工工资和应付股利等渠道扩股,其中从“应付工资”中转增股本7380622.25元,从“应付股利”中转增股本2173791.81元,从“盈余公积”中转增股本2197093.76元,三项合计共转增股本11751507.82元,占扩股总额的47%。

      三、应注意税金的计提上交情况

      有无偷漏税金现象,特别是地方税。我们在审计某集体性质股份制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偷欠税多不仅种类多,而且金额大,各种税款共偷欠803051.41元。其中:印花税12227.80元,营业税136286.73元,城建税9540.08元,教育费附加4088.60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96043.20元,个人所得税397718.91元,企业所得税147146.09元。

      其中应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清缴情况,有些股份制企业利用分红或送配股的机会,故意偷欠个人所得税,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私人利益,执法人员碍于情面,往往容易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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