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种贷款利息收入的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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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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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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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息收入审查的程序和方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取得资料。采用这种审查方法必须首先取得被审单位的贷款备查帐。贷款备查帐一般按正常贷款、逾期贷款(逾期未满二年)、呆滞贷款(逾期满二年)分设帐簿,按户分笔设置帐页,逐笔登记贷款本金的发生、收回及余额,应计利息、实收利息及应收未收利息余额。

      第二阶段,分析性复核。按公式“实收利息(备查帐数)一年初应收未收利息(报表数)+正常及逾期贷款年末应收未收利息(备查帐数)”计算金融企业当年按规定应反映的贷款利息收入,并与该企业报表上实际反映的贷款利息收入相对比,如无差异或差异不大,说明该企业真实地或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其贷款利息收入;如果差异较大,说明该企业未能真实地反映其贷款利息收入,应作实质性审查。

      第三阶段,实质性审查。上述差异结果有两种:

      (一)报表所列示的贷款利息收入大于应反映的贷款利息收入。说明该企业有虚列贷款利息收入的行为,为进一步取得其虚列贷款利息收入的证据,应对每笔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审查,特别是对计提应收利息的业务,应核对贷款备查帐、贷款合同,看其是否对不应计提应收利息的呆滞贷款计提了应收利息,或多提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的应收利息并列入了当期损益。

      (二)报表所列示的贷款利息收入小于应予反映的贷款利息收入。说明该企业有隐瞒贷款利息收入的行为或少提应收利息的行为。首先将备查帐中所反映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年末应收未收利息与报表列示的年末应收未收利息相对比,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就是其少提的应收未收利息。其次将备查帐上反映的实收利息与帐簿记录中所反映的实收利息(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中实收利息部分和冲减应收利息的实收利息)对比,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即为其隐瞒的实收利息。为进一步审查隐瞒的实收利息的去向,可逐笔审查备查帐实收利息记录,看其是否在“贷款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明细帐贷方有所反映,如无反映,记入了哪个帐户,该帐户就是其隐瞒利息收入的去处。当然这种审查方法的工作量相当大。从以往的金融审计案例来看,被审单位多将利息收入隐瞒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应解汇款”等帐户中,审计时可先审查这些帐户。由于这些帐户正常业务量不大,如是将利息隐瞒其中,比较容易发现,如果仍不能查出,则只有按前述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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