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资格许可制问题

——胡政光委员建议清理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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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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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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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常委、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级会计师胡政光委员,在繁忙的工作中,不忘委员的职责,这次来京开会,又带来了颇有建设性意见的提案,即《关于清理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各种业务资格许可制度》。

      胡政光委员认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设立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不少于五名的注册会计师),即可承办法定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但是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参与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达到扩大其管理权限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业务资格许可制度,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管辖的业务必须取得其颁发的《资格证书》,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取种种“资格证书”而忙碌和忧虑,影响和干扰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执业。据不完全统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规定之外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各种“资格证书”有:1.金融部门的《金融行业审计资格》;2.国土管理部门的《房地产评估资格》;3.建设部门的《基建预决算审计资格》;4.海关部门的《三来一补企业代理记帐及审计资格》;5.税务部门的《税务代理资格》;6.国家审计部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审计资格》;7.工商管理部门的《商标评估资格》;8.财政部门的《会计培训资格》及《电脑记帐资格》等。

      鉴于上述这种情况,胡政光委员为此建议,国务院指定相应部门对上述种种资格进行清理和取消。其理由是:(1)没有法律依据,会妨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2)容易导致行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合理干预,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损害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3)容易造成会计市场的行政分割和行业垄断,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监督和管理;(4)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介入注册会计师业务管理,极易产生行政腐败,会损害公务员队伍廉洁自律形象;(5)如确有必要实行某种业务资格许可制度,也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实施办法,不应由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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