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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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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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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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财政部日前出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这是目前惟一的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审计、其它企业的审计可暂不执行的具体审计准则。

      准则明确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一系列必要审计程序和专门审计程序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对一系列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准则规定,在识别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并在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时追加相关审计程序。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的书面声明。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如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如果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该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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