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8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其中中央财政从1998年1月1日起已经实行只收不贷;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