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改制财务会计处理有关规定简介

——适用于全国试点城市“优化资本结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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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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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1999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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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职工借给或投入企业款项的处理。

      1.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破产企业依法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剩余部分与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2.安置费的管理和发放标准。

      (1)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给再就业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的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给。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

      (2)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费、医疗费由试点城市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没有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拨给。

      (3)破产企业被整体接受的,安置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用由接受方企业发放,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其标准应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生活救济标准。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接受方从接受破产企业之日起缴纳,接受方企业收到的安置费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

      3.关于职工借给或投入企业款项的处理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二、关于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理

      1.破产企业福利设施的处理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接受处理,其职工由接受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2.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3.担保的处理。

      (1)破产企业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抵押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偿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3)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4)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赔偿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

      (5)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三、具体会计处理

      1.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单;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相关的财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清算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科目余额表,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并向清算组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

      2.清算组的会计处理

      清算组应当接受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于清算开始日另立新账,转入破产企业移交的余额并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清算、变卖和财产分配等)加以如实记录。

      (1)科目设置

      ①原设置科目继续使用部分。

      “现金”、“银行存款”(原“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中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应收票据”、“产成品”(原“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固定资产”(原“固定资产”减“累计折旧”的余额)、“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含“待摊费用”中的“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余额)、“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原“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所属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和“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的余额)。

      ②新增设科目部分。

      新设置科目(应并入的原科目余额或核算范围)

      应收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中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在途货币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

      材料:“材料采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和“委托加工材料”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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