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审计机构的组织体制 民间审计机构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机构,在美国一般称为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公司,我国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两种。 美国民间审计的组织机构有三种组织形式: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的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的专业会计公司。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一名注册会计师开业,聘请少量助理人员协助办理业务,只服务于少数客户;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些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合伙人既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又是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他们对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专业会计公司的所有股东、董事、高级职员都是具有开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股份的转让只限于有执业资格的同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内部进行,专业会计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所得税,并降低其在诉讼潮中个人承担的风险。为避免其他人员通过购买股权来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禁止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不允许设立个人独资和股份制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大多数都属于由发起单位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事务所的发起单位,实际上就是事务所的挂靠单位。其弊端是:首先,他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利于与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其次,这种挂靠会引起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事务所的垄断,有损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形象;另外也会使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加强内部管理的动力,不注重风险控制和质量控制。 要实现我国民间审计国际接轨,在审计机构上,我们有必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整顿现有的带挂靠性质的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实现与挂靠单位人事、工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真正独立,操作可以考虑由注册会计师以资产投入或购入股权;二是停止新的由挂靠单位发起设立的事务所的审批;三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现有的事务所也可以向这一方面改制,事务所是属于国有资产的可以以债权形式存在,或由合伙人出资收购;四是在时机成熟时可考虑允许个人开业。 目前,国际上也有向有限合伙制发展的趋势,但从法律和操作上则需假以时日。 二、民间审计的管理体制 美国的民间审计制度是实行自我管理的模式。在美国,民间审计的职业团体主要有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州注册会计师公会和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美国注册会计师的全国性职业组织,负责全国民间审计的管理工作,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上不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其目的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相似,并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保持密切联系,州会计事务委员会依据州的法规负责注册会计师的认定和授予职业的权力,但他们的管理权只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而不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的自我管理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局来管理,并制定同业互查制度对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标准的遵循提供保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会计师事务所局下就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处和私营业务处,定期(每三年一次)或按执行委员会制定的时间进行同业互查。同时,为了加强自我管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设立了公从监督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我国民间审计实行的是财政部领导下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的体制。直到1989年2月财政部批准了在财政部领导下管理全国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行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同美国乃至国际上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这种民间审计管理体制既存在一定的优点,又有值得改进的地方。一方面,民间审计由于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特性,客观上需要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中注协,政府对中注协的指导和监督也是必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对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和授权。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审计管理体制又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管理:一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并存。由于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既可执行民间审计,又可执行国家审计,势必受到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尽管95年民间审计的两会实行了合并,但联合后,原审计事务所挂靠单位不变、财务取道、人事关系不变,业务范围也无多大变化,这种状况势必会为我国民间审计的统一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和障碍;二是目前我国中注协受财政部领导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既受省一级注协的领导,又受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种体制既可能由于财政部门的利益出发点不同导致事务所的“双重领导”,省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很可能表现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造成注协对事务所管理功能的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