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审计局在对县电线厂原任厂长李某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厂亏损情况严重。分析原因,主要是该厂原材料购进成本高,而且购进材料时对方收货款单位与实际发货发票单位不符。经深入调查发现,1992年10月该厂汇给江西闽赣公司55万元,购进无氧铜杆24吨,每吨单价2.1万元。这笔业务到县电线厂财务报账时,用另一单位的销售发票,每吨价格提高到2.2万元,每吨提高价格1000元,差额为2.4万元。从账面上反映,1992年8月至12月,该厂曾从汉川电镀材料厂购进电解铜、无氧铜杆等材料230万元。经查,汉川电镀材料厂未向阳新电线厂销售此笔材料。审计人员带着疑问,在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下,对汉川电镀材料厂厂长李某进行核实。真实情况为:阳新县电线厂孙某向他索要了6张空白发票,销给阳新县电线厂230万元的材料全部是虚假业务。 根据上述情况,审计人员查证核实供货方的真实单位为中国电子物资中南公司,孙某利用电解铜紧俏的信息和个人关系,将购得的电解铜用假发票加价后,再向阳新电线厂销售。 孙某身为聘任副厂长,利用职权提高差价,个人从中渔利。鉴于案情涉嫌个人经济问题重大,阳新县审计局已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初步查实,孙某擅自提高差价达49.7万元。目前,此案审计人员正在会同县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