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资产是怎样形成的 (1)部分单位或将业已取得的经营收入不通过财务核算而直接隐匿账外,或以挂账方式将其转至账外。 (2)以子公司尚未正式从事经营活动或子公司经营亏损为由不将其经营收益并入合并会计报表而成为单位乱支乱用的资金来源。 (3)“三产”返还游离账外。部分单位以扶持“三产”发展为名,将经营范围内少数效益好、见效快的业务划给“三产”,“三产”因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较易获得巨额利润,其中返还的利润常被处理成账外资产。 (4)提成收入私存私放。提成是企事业单位化大公为小公、积累账外资产的“最佳途径”。此外,实际工作中,手续费收入、下级单位上交款项、资金借贷增值收入、资产变价收入、房屋铺面出租收入、单位内部罚款及保卫部门罚没收入、手续费收入也容易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账外资产。 账外资产的新特点 (1)账外资产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设置账外资产的单位日益增多,发现账外资产的数额急剧增大,已经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构成了巨大威胁。 (2)设立账外资产的单位呈现出多元化。设立账外资产的单位已从过去较为单一的企业单位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 (3)账外资产的级别日益提高。1995年至1998年6月,被某地发现存在账外资产的30个单位中,百万元以上级别的账外资产达6户,千万元以上级别的账外资产达4户,同时出现了4户亿元以上级别的账外资产。亿元以上级别账外资产的涌现,进一步向我们黄牌警示:采取坚决措施铲除账外资产已迫在眉睫。 (4)设立账外资产的手段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许多账外资产均系资产转移而成,从会计账簿上往往可以找到蛛丝马迹;而九十年代后期,随着部分单位造假技术的日益“提高”,造假手段的不断“改进”,收入不入账、与外单位串通作假、利用单位外部人员对其特殊工艺技术不甚了解而形成的账外资产日益增多,不少账外资产单纯从账面检查已经很难找到破绽,个别单位甚至经过周密策划,形成了完整的两套账技术。 账外资产为何屡禁不止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到位对账外资产难以起到应有的抑制作用。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追究侵蚀国有资产者的法律责任;新《刑法》虽然对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刑事规定,但没有规定化大公为小公、转账内资产为账外资产而私分给个人等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现行财经法规虽然也对单位私设“小金库”、擅自建立账外资产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但这些规定由于对事不对人(或者是对单位处罚重对个人处罚轻)而难以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 其次,部分单位指导思想不正确。目前,在设立账外资产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错误思想:一是“小集体福利”思想。部分单位处心积虑为小团体构筑“安乐窝”,而设立账外资产、私分国家资金。二是“老实人吃亏”思想。部分单位看到其它单位无视国家财经法纪擅自设立账外资产屡屡得逞而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时,心里有一种莫名的失衡感,觉得“老实人吃亏”便积极效尤。 此外,经济监督部门执法不力对账外资产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实际工作中,不少监督部门害怕从严执法,会导致违纪单位陷入困境并一蹶不振,因而在对账外资产的处理问题上心慈手软,甚至听之任之。客观上助长了账外资产设立者的气焰,抵消了党和国家清理账外资产的努力。 必须将账外资产纳入正轨 账外资产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加以铲除。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完善资产管理办法,严格违纪制裁措施。国家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及其相配套的其它资产管理法规,使国有资产管理早日步入法治轨道。《国有资产管理法》应详细阐明国有资产的概念,完整提出国有资产包括的主要内容,尽量明确国有资产界定的基本原则,从严规定设立账外账、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从严规定单位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在设立账外账、侵蚀转移国有资产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设立国有资产侵害罪,将设立账外账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确定为法人贪污罪等),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是强化账外资产监督,严肃账外资产处理。经济监督部门要从反腐败的高度看待账外资产的危害性,将账外资产的监督检查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对账外资产线索要深入核实,一查到底,不能浅尝辄止,更不能绕道而走。对存在账外资产问题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对设立账外资产的单位领导和他直接责任人员要移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违纪责任,不能手下留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