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业务的审计。在中国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批;设有两家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外资银行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或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应同时报送总行和当地分行。 通知强调,外部会计师除了需对外资银行的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外,还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中审计范围第(二)部分的六项内容进行审计。 通知重申,对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外部会计师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要求,对外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必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