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审计组对A公司1996年9月至1997年10月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就地审计,发现一种“特殊”的漏税行为。 在审阅1996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我们发现“短期投资”项目中列示的账面余额为250万元,由于数额相对较大,于是审计人员追查该科目的明细账户,其中有一笔业务是购买某股份公司股票,持有时间为半年,并作了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 1900000 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100000 贷:银行存款 根据明细账的提示,我们总觉得会计科目对应关系较为别扭。因此这是刚买的股票,怎么会有“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的科目呢?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制茺的规定,企业进行短期股票投资只有在卖出股票损失时才借记该科目。而上述会计记录反映是期股票投资的购入,所出现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是不是有什么原因? 带着这个疑点,我们查阅了该笔投资业务的原始凭证。发现“投资收益”借方所反映的10万元是被审计单位购买股票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根据审计过程中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可以认定该单位短期股票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存在“错误”,导致了1996年度资产总额减少10万元,损益表中投资收益减少10万元。从而利润总额减少10万元,这意味着什么呢? 当我们把这一会计处理的结果与该公司财务主管交换意见时,该主管非常赞成这是一个“错误”,而且一口咬定这是某一会计业务水平问题,并不是想偷漏税金,这一解释似乎也合乎情理。 然而,凭着我们积累的经验,大家一致认为,这里面有文章。因为该会计是一名老会计,从事财务工作多年,对这一简单问题是不会如此“粗心”的,于是我们又继续在“短期投资”明细账中找到了另一笔股票投资业务,并调出其原始凭证: 借:短期投资——股票投资 1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5000 货:银行存款 然而这里也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5000元。这一次支没有将它做错。同时,我们发现这两笔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同一个会计所为。当我们找到该会计询问时,他就显得吱吱唔唔,说不清楚。这次我们再找主管时,并提出,这两笔分录是同一会计所做,业务金额小的,他并没有错,而业务金额大的则是水平问题吗?这时,该会计主管才不得道出真情,想少交所得税。 根据《税务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方法,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属偷税行为。鉴于该企业偷税行业显而且严重,我们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并处以两倍的罚款。 同时,我们对该单位的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正,并予以调整,提出了建议: 1.对导致投资收益虚减10万元冲回: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100000 贷:投资收益-股票投资 100000 2.由审坟是跨年的,1996年度的收入,费用都转入了“本年利润”。所以不能对上年度损益科目进行调整,而须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调整。为此,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 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0 补提10%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 贷:盈余公积 6700 3.最后调正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项目和损益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的数额。 该被审计单位对我们的处理和建议均表示同意。